某个体户依法注销后,仍被税务局稽查!罚款11万元!即日起,个体户不想被罚!这5项抓紧自查!话不多说,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01
个体户依法注销
却仍被罚款11万!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税一稽罚〔2022〕48号
南宁市青秀区**建材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450103MA5PFGJR68):
经我局于2021年11月12日至2022年3月24日对你经营部(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7号万科城南区S2号楼十三层1307号商铺)2020年5月9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经营部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经营部已办理注销、失联
你经营部于2020年5月9日登记注册,于2021年1月4日经主管局核准注销,注销原因是:依法解散。经多次拨打你经营部的联系电话,要求你经营部业主谢锦前来配合检查工作,谢锦电话回复她不在南宁,现居住湖北省石首市。2021年11月15日,根据谢锦提供的收件地址(湖北省石首市南口邮政局)通过EMS给谢锦邮寄《检查通知书》(南市税一稽检通〔2021〕36号),要求你经营部依法接受检查并提供有关资料;2021年12月7日,我局通过EMS邮寄《询问通知书》给谢锦,通知她于2021年12月22日到我局就涉税事宜接受询问,以上两份税务文书均是郑张云(身份证号:421081XXXXXXXX0134)代收。检查期间,你经营部未提供任何资料,谢锦也未前来接受询问,2022年4月14日,再次拨打你经营部的联系电话,语音提示号码已停机。
(二)你经营部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1>取得增值税发票情况你经营部在经营期间没有向税务机关领购过发票,无货物购进记录。
2>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
你经营部通过税务自助机共开具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11584158.42元,税额115841.58元,价税合计11700000.00元,受票单位均是:南宁万堡防水公司,其中:2020年9月29日开具5份,发票代码4500201130,发票号码04291060-04291064,开具货品名称:防水涂料;防水材料;湿铺防水卷材,开票金额4653465.35元,税额46534.65元,价税合计4700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开具7份,发票代码4500203130,发票号码03745482-03745486、03745478、03749974,开具货品名称:防水涂料;增强聚酯布;湿铺防水卷材,开票金额6930693.07元,税额69306.93元,价税合计7000000.00元。你经营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申报纳税。
3>你经营部的交易资金均通过业主谢锦于2020年7月28日在桂林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开设的个人活期存款帐户(帐号:621456XXXXXX60370)进行流转,经查,发现你经营部资金往来记录存在异常:
(1)你经营部银行账号上无支付购货货款记录。
(2)检查组通过对该帐号资金往来明细筛选出郑张云、李红英、童继梅、刘炳炎、张勇、钟靖等6个交易对手,谢锦收到南宁万堡防水公司的货款11700000元,并通过上述6个私人账户转出11700000元,再转入万涛(受票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严捷(受票单位办税人)的账户共计11142000元。谢锦个人账户自2020年7月28日开设至你经营部注销,只收到上游企业“南宁万堡防水公司”转入资金11700000元,转入资金与你经营部开具给“南宁万堡防水公司”的发票金额一致,形成资金回流11142000元,占开票金额95.23%。
(3)根据受票方南宁万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销售合同约定由销售方将货物运输到南宁万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工程地点,无法提供相应的物流信息;而你经营部及业主谢锦的银行流水记录均未发现有支付物流款项。
(4)你经营部银行流水记录也未发现有支付正常经营所应该发生的房租、水电、工资等各项费用,不符合正常公司经营形式。综上,你经营部在开具了上述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注销(从成立到注销仅半年),无货物购进记录,资金流水存在回流和异常,上述行为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你经营部的基本情况、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协查资料;
现场笔录、实地核查影像资料等;
邮寄、公告送达材料等;
你经营部取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查询信息;
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查询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经营部虚开发票行为处以11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0000元,限你经营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02
个体户注销后,
真的万事大吉了?
很多人都有这样一个误区:认为公司只要注销了,税务局就不会找到你,看完上述的案例,你还这样想吗?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存在偷税、抗税、骗税情形的,将会无限期追查!现金税四期+大数据下,只要涉税违法,雁过必定留痕,再想通过注销公司逃脱责任是行不通的。
附:税务稽查流程图
03
个体户涉税风险,
抓紧自查!
1、建账
(1)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账簿,未按规定建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且建账时间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
(2)应当建账的情形
2. 增值税
(1)常见风险点
(2)税务检查重点
3. 个人所得税
(1)常见风险点
(2)税务检查重点
4. 其他税费
(1)房产税 账面房产、房屋租金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 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2)土地使用税 未按土地实际面积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3)印花税 应缴纳印花税的合同协议或凭证未按规定申报并缴纳印花税。
5. 工商年检
(1)个体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如未按规定报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200元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如报告不实的,个体户年度报告被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15个工作日内改征,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
(2)报送方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书面方式
(3)报送内容:个体户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的内容是否公示
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
(3)《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
(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5)《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
(6)《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弱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8)《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
记账报税有些老板嫌麻烦,尤其是对于个体户的老板来说,对财务软件的使用也不熟悉,聘请专业的财会人员成本高,找代账公司记账一年也不少钱,有些老板索性不记账也不报税,岂不知这样的风险更大,确实过去传统的财务软件基本完全依赖会计人员自身的经验做账报税,手工做凭证、手工出报表、手工报税,而现在「畅捷通好会计」帮财务人员告别手工做账、也无需一笔笔录入会计科目,通过智能凭证中心将发票、日记账、报销单等自动生成凭证,提升做账效率。好会计自动生成损益凭证、成本结转凭证、计提折旧凭证,支持自定义转账模板,期末再忙也不出错。
04
啥是个体户
很多自主创业的老板都会遇到这样的困惑,看上去简简单单的开公司,差别竟然这么大,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补补课,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有啥不一样?
个体工商户,简称个体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一个股东的公司。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如果股东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是可以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是个人投资可供选择的三种不同法律形式,以下从几个方面对这三种法律形式进行比较。
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的区别?
首先,法律地位不同。
根据我国法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完全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其次,出资人不同。
个体工商户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或家庭共同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一人有限公司是由一名自然人或法人股东投资设立。
然后,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
个体工商户对所负债务承担的是无限清偿责任,即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是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再然后,适用法律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设立。而一人有限公司则依据《公司法》设立,并受其调整。
最后,税收管理不同。
首先从税收管理上看,税局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管理相对宽松,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则严格得多。其次是涉及的所得税不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这个角度讲,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比“一人公司”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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